老公在结婚以前向老婆借款,是不是因双方成为夫妻而不需要偿还了呢?日前,浙江湖州城郊法院依据《民法典》和修改后《民法典》的有关规定对如此一块案件作出判决,明确夫借妻钱不可以不还。
该案原告汤某现年26岁,其在向法院起诉时称,其夫被告章某在双方恋爱期间由于购买结婚住房于1999年十月向其借款8万元,为了尽快有一个是两人的小天地,汤某便向亲戚朋友东拼西借凑了8万元给老公,老公章某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,并承诺结婚以后立即归还。但结婚以后老公并未准时还款,而夫妻之间却不断发生矛盾。为此,原告汤某只好就8万元债务将老公章某告上了法庭。
法院在审理后觉得,原、被告虽属夫妻关系,但原、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,这8万元的债务系原告的结婚以前个人财产,且结婚以后双方对结婚以前结婚以后财产也未约定,根据修改后《民法典》和《民法典》的有关规定,夫妻双方的结婚以前财产属个人所有,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,被告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